男子沙地强奸陪酒女 受审时辩称社会危害性小
来源: 2014-03-29 11:21 编辑: 孙莹莹 人气:
导读:长乐一男子在KTV认识了一名陪酒女后,约其外出。原本商量好男方先借钱给女方,再发生性关系。没想到男子拿不出钱,在该女不从的情况下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在庭审期间,男方辩称,这是一起嫖娼不成酿成的强奸案,社会危害性小,要求法院轻判。
长乐一男子在KTV认识了一名陪酒女后,约其外出。原本商量好男方先借钱给女方,再发生性关系。没想到男子拿不出钱,在该女不从的情况下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在庭审期间,男方辩称,这是一起嫖娼不成酿成的强奸案,社会危害性小,要求法院轻判。
林某是长乐人。2013年5月29日晚11时许,林某在长乐市金峰镇一酒店KTV包厢喝酒唱歌,其间,林某叫来陪酒女袁某某(未成年人),陪其喝酒,通过喝酒聊天,林某和袁某某很快熟络。
在KTV消费完,林某以吃宵夜为名,将袁某某叫到其驾驶的一辆小车上,途中袁某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林某借人民币3000元,双方谈好,林某若借钱,袁某某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。
随后林某醉酒驾驶小车将袁某某载到长乐漳港北澳海边沙地上,欲与袁某某发生关系,因林某身上没带钱,其要求遭袁某某拒绝。第二天,凌晨0时12分许,林某在漳港北澳海边沙地上,不顾袁某某的叫喊和反抗,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。
长乐漳港边防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,当场抓获林某,并依法抽取血样送检。经长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,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;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:林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.99mg/100ml。案发后,林某近亲属与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,补偿袁某某人民币8万元,并取得对方谅解。
庭审中,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,但辩称其以为被害人袁某某已同意卖淫,故在被害人半推半就和轻微反抗下仍与她发生了性关系。
林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称:本案是由嫖娼不成酿成的强奸案件,社会危害性较低,人身危险性较小;被害人袁某某的笔录证实当时她反抗不是太激烈,以致于被告人林某误认为是半推半就;被告人林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,补偿被害人人民币8万元,取得被害人谅解,酌情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系初犯,偶犯。综上,请求法院对林某予以从轻处罚,并适用缓刑。
长乐法院的法官认为,强奸本身就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,即使是“卖淫女”不同意卖淫的情况下,强行采取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,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很大,同样构成强奸罪。
因此,近日,法院审理认为,林某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,且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与危险驾驶罪。被告人林某主观上以为被害人已同意卖淫的误解,不影响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违背被害人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实的认定。但林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补偿,取得被害人谅解,降低了社会危害性,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。同时,林某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手段,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,酌情予以从重处罚。依数罪并罚,林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;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1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,拘役1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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